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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婚姻将产生哪些致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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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8-1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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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八品 酒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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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9-19 15: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了,将在2021年1月1日实施。
    0 f3 H2 z) I8 x( L* B% j

    条款太多,大家看不过来。可能看了,每一个字都懂,但串在一起,就迷糊了。


    $ ^  y0 R2 j4 z  _  J

    也有不少读者问,民法典有没有对婚姻法大改?

    1 l& c# O+ _* Q( n7 x* h

    今天,我给大家谈一谈民法典中关于婚姻里的变化。


    ( J9 Q0 I+ c; E, A, x 一、离婚冷静期 ( I5 {2 S3 Y1 }* b3 ?$ h

    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有四个要点:

    $ a2 r2 B& [6 ~  v

    第一,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 {+ z+ ^, ~% Y7 D2 F

    第二,申请离婚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到期后才可以去领离婚证。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 ]; m  _4 b; {& m" v9 T1 I, \

    第三,30天冷静期后面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当撤回离婚申请。要注意,只要有一方不去领,离婚申请就作废!

    / R6 ]$ q5 G# v4 y) s6 R$ ~& U/ I6 ]9 A

    因此,离婚冷静期是变相有了60天。

    0 ?8 U( [$ P# G% y; k

    第四,离婚冷静期是一刀切,所有协议离婚都要经历冷静期,并没有规定家暴等情形作为例外。

    6 k; i$ P  d9 U% t" [. s

    对于这个规定,可以下个结论——明年离婚会变得非常困难!

    ) I- H: h) ]* J& e! u, }

    除了个别确实冲动离婚的夫妻,大部分夫妻离婚都经过深思熟虑,甚至思想挣扎很多年,饱受摧残后才下决定离婚。


    6 {8 `1 W* \' Y5 a; X7 X3 X$ {- {

    然而,这只是离婚的第一步,是自己做出决定而已。

    8 J0 p( M3 _0 k- q4 L, j! F" W4 m( q

    第二步,还要开口跟对方谈。

    * N% @2 J& n$ E

    离婚无非就是抚养权和财产怎么分。我以前的文章说过,也许,你还不知道离婚协议是可以无节操撕毁的。(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 v. }& _, [; J7 [1 k/ n9 H

    我们要知道,光签了离婚协议没用,没用拿到离婚证,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就是无效的。

    2 F9 \3 |9 z' \

    我曾经办过一起7天内谈成的离婚案,就因为民政局离婚限号,当天就没办成,一方事后反悔,导致对簿公堂。

    " |7 J3 x2 I3 l5 p% o- ~$ l

    人是情感动物,在离婚时,更是如此,新仇旧恨,一起清算。


    : A4 k& y0 N) S% D6 `

    今天你说给她1000万,她答应。

    # @/ B9 O/ M  Z( ]7 g) H( q* s0 G3 V& j4 F

    晚上回去,思来想去,觉得哪里不对劲,男人这么爽快,说不定藏着几个亿。于是,第二天就反悔了。


    5 F( g* @3 }9 Y8 q

    谁知道,男方明明底裤都拿出来分了!

    7 q+ W3 X+ Q+ _9 j( R9 B" ^1 n$ L; p1 x

    离婚谈判的反悔率太高了,60天够当事人反悔几十次了!

    9 c, ]5 `- B+ T/ U4 j7 `

    如果这一次有一方反悔了,接下来又是漫长的谈判。好不容易谈拢了,又去申请离婚,又要面临60天,简直是无限死循环。


    * Z! _. n* u8 _1 m/ A! ~  ] 二、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5 R, n  b5 ?6 m  J! q

    第1053条是关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规定。

    0 s6 E! w3 V+ I5 l

    以前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还未治愈,这类婚姻一律无效。现在民法典删了这条规定,新增1053条规定。

    # l) C; M2 H  O

    也就是说,重大疾病的范围比禁止结婚的疾病宽广,而婚姻是否无效,主动权在另一方手里。


    4 W$ B7 T8 H& U$ F

    举一个例子,大家就好理解了。

    0 [4 j: |7 |( w% G- a

    男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过了5年死亡了,留下婚前3套房子,婚后2两套房子。


    / G9 ~3 C7 A( A" ^7 Z0 O

    男方父母知道他有病,但瞒着不说。等到儿子去世,儿媳妇要来继承房屋了。他们就跳出来说男方有病,婚姻是无效的。所以,你们自始不是夫妻,无权继承。

    : V/ m2 [" w1 E7 ~5 G3 D1 {

    换成民法典,男方父母就不能这么做了。因为,婚姻不是一律无效的。选择权在于被隐瞒的一方。


    . Q$ O2 h+ ^/ n* Q% d% t2 Q4 g

    儿媳妇可以选择撤销婚姻,也可以选择不撤销。撤销婚姻后,跟婚姻无效的后果是一样的,都是自始没有婚姻关系。

    8 ^2 a1 ~7 x6 h2 [$ @  A

    但是,儿媳妇选择不撤销婚姻的话,她可以作为妻子继承财产。

    5 A* q4 }$ w4 O4 U, T8 e

    因此,可撤销的婚姻比无效婚姻更好一些。
    # `; f" C7 @* [+ r% |8 ~


    + D2 Q4 c6 I1 Z6 }9 E% F

    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赔偿,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同居财产规则来,即没有共同经营、共同投资,则没有共同财产。

    - _# e: C$ x' ~3 T

    他们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权利跟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 ]" j6 d; \/ V% V7 f5 M$ G$ H! q2 f

    最后,我还是啰嗦一句,要证明婚前患重大疾病,不是那么容易。大家不如婚前交换体检报告来得实在。

    ( I# _+ g: k0 `; d0 |5 I: P# B1 _6 P
    三、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
    ' l% s% i6 q# `3 z4 h

    第1045条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 R% P! n& d0 p/ m) Z" d

    家庭成员的明确,主要是配合认定家暴使用的。因为家暴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 g% ~: B* d, @0 e+ T
    四、明确家事代理权 1 X) [) f5 q8 E' v6 c/ l/ A

    第1060条规定,一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另一方有约束力。

    5 Q" x/ o4 ^/ h

    这一条其实是吸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只是换了一个更精准的表述。

    0 A; n, O, u' u2 q/ z4 u) e

    很明显,一方开了信用卡,平常的花销都是小额生活所需的开支,就是共同债务了。


    " d3 b& l; O) o7 K8 o* q- z, Z

    民事行为不仅包括借款,还包括签订其他合同,比如租房子、交租金,只要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而产生的,一个人去签订就可以了。


    $ q4 v8 D' V& k! o) Y0 K2 I6 C

    五、夫妻债务的范围

    . F7 G* T8 E7 `( i

    第1064条,照搬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

    9 Y" A- F( i9 u8 i; T1 G/ J
    六、不离婚的情况下,可分割财产。% T2 B+ Z3 F0 [6 k

    第1066条规定,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挥霍、损毁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或一方的父母、子女患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的,可以起诉法院分割财产。

    8 r5 X4 |" Y$ O$ X# m

    这一套照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8 a2 g$ g" }( N1 H3 k; }
    七、父母和子女之间,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确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第1073条)8 C% R2 d3 V, `) [) P- `' L/ A# F9 F; n
    八、“有重大过错”,“判决不离婚后分居一年,又再次起诉”是法定离婚理由。
    9 a7 Z- R& [) P$ i  g) c

    以前的婚姻法的兜底条款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实务中没有任何操作性。


    9 L% B/ w4 k" D5 ~/ ^

    现在民法典改为“”具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除了重婚、同居、家暴、遗弃、吸毒、赌博外,还可以有其他过错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比如虽然没有同居,但有私生子。


    ' E6 K5 k& h. V: q

    民法典还明确了“判决不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 z" N% b% Y7 Y( H7 ]" E5 S


    - {8 @% T% T5 `, i3 N1 v

    从司法实践上看,绝大部分情况第二次起诉,法院都会判离婚。从第一次判不准离婚到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是隔6个月。双方达不到分居一年的要求。

    1 `. o6 l$ w; R

    这一条规定的出台,会不会导致法院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要求双方分居一年?有待观察。

    # {* i0 b/ b8 s' F& a$ K4 D( X/ [
    九、离婚经济补偿。0 C3 o  K+ `$ k4 E

    第1088条规定了,婚姻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照顾小孩老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一笔补偿款。至于标准,目前没有,需要后续司法实践跟进。


    ( ]; X% x) h9 O- t3 Z( K3 D

    目测这条难以充分保障家庭主妇的利益,只是开了个头而已,路子还很长。

    & S6 ?8 L0 F% P9 H% l: |$ p9 ~

    因此,我依然主张女性要有自己的事业,不要充当家庭主妇。如果丈夫不赚钱,那妻子就更需要出去工作赚钱。如果丈夫赚钱,那就拿钱请保姆就好啦,为什么要自己去做家务呢?有这个时间,拿去追求自己的事业不好吗?


    2 K; f' }  J; s# ~# A 十、创新了一个居住权。: v$ @5 ~$ S6 Q* u/ e7 j

    居住权的内容,直接看上一期文章就可以了——民法典即将出台,今后买这类房子就等于白白花钱!(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 ]9 f  T/ [. y' `7 e

    这里补充几点:
    " r% b9 M9 j. N6 W

    第一,如果房屋按揭,设置居住权会影响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因此后续会出细则,业主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 A% C1 Q+ |& e2 E5 u6 t4 v

    第二,夫妻共有的房屋,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夫妻双方同意。


    : W! `. p% \: w+ Y3 r1 ?: o5 n

    但是,如果房屋只写了一方名字,居住权人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居住权,则为善意第三人,居住权是有效的。


    3 @9 g, x2 y6 V; {+ U; z

    这一点跟单方卖房、抵押房屋时,善意取得的规则是一样的。


    , M4 N3 f+ U! X6 q' T% `! k/ [

    当然,如果一方擅自无偿为自己的父母、他人设置居住权,配偶有权起诉居住权无效。


    , b9 f; S# p) X: B0 S; y

    同理,无偿为情人设立居住权,既违反公序良俗,又损害配偶共有财产权,情人因为无偿取得居住权,不是善意取得。配偶有权请求法院认定居住权无效。

    1 k+ Y& z* V+ x4 ]& y6 G

    第三,以后谈婚论嫁时,出装修的一方,要求加名,对方可能只答应给一定期限的居住权。这居住权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结婚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义务,不设置居住权,也有能居住。因此,居住权要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的一定的期限里有所体现,才有现实意义。

    9 ?$ O- D6 v& M& k& j) _* J0 @( Z

    第四,离婚协议中,也可以为一方设置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4 a( u8 T. O; {3 G: x! U. M

    第五,居住权一定要到房管局登记才有效,没有登记就没有居住权。


    7 p/ L" c% {$ Y& p: B  `

    综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把原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基本照搬进去,尤其是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就是第9点的变化;第10点是物权法的变化,而不是婚姻法的。


    " V/ [2 \6 [1 [, ^+ Z2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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