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购买充值卡

     

龙飞电脑工作室|海门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31|回复: 0

女子到男邻居家喝酒被侵犯,什么罪?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23-8-1 08:09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八品 酒鬼

    1431

    主题

    1443

    帖子

    9178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9178
    发表于 2022-11-14 15:3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女性被侵犯的案件,大多是在熟人之间发生的,这些熟人包括同学、同事、邻居等。因为彼此相识,性侵者利用熟人对自己的警惕性较低,从而乘机对女性进行侵犯。比如,下面这个发生在吉林省辽源市的案件,女子到男邻居家喝酒,被乘机侵犯,男子一审被认定为强奸罪判刑一年六个月,二审却被改判为强制猥亵罪判刑六个月,原因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文中人物为化名)
    # k3 h/ e3 b( z4 b- i6 r4 Z
    ; f, o' L+ |! f- p/ V男子刘某离异,带着8岁的男孩生活。女子王某比刘某大3岁,两人住在同一个小区,两人相互熟悉,并且互加了微信。2019年秋日的一个下午,刘某约王某到自己家喝酒,王某在确定刘某自己在家之后,来到了刘某家中,两人都喝了3瓶啤酒。
    # z5 a" u3 c3 Y9 k$ j  U% z0 q! m, V* _- \
    都说“酒壮怂人胆”,3瓶啤酒下肚,刘某开始不老实了,刘某将王某按到在床上,对其进行亲吻,想要强行脱掉王某的衣服。王某极力反抗,打了刘某两巴掌,刘某回击打了王某的头部,因为王某的极力反抗,刘某没有得逞。事发后王某进行了报警。刘某赔偿了王某18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k9 q+ ~0 T4 ?) `, s& ^; c1 ?
    0 h# F4 D& m& T6 L# R8 X
    一审检察院以强制猥亵罪对刘某提起了公诉,量刑建议在六个月以内判处刑罚。但是,一审法院却不这么认为。9 W2 ?+ X) J) L" R+ H  z  m* e

    5 _& l8 f7 Q$ v/ g& d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某违背王某的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已经构成强奸罪,但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能得逞,属于强奸罪的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触犯,同时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刘某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刘某犯强奸罪,判刑一年六个月。3 A* g3 V  P4 n. y( `

    2 |/ G. G8 Q: b! }. b# y一审宣判后,刘某表示不服,向辽源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刘某认为,是王某自己主动到自己家里喝酒的,酒后乱性属于半推半就,王某主观上是同意发生关系的。自己并不是为了强奸实施暴力的,之所以打王某的头部,是王某先打了自己,出于气愤才打的王某。王某是在向自己索要钱财未果的情况下才报的警。
    % `+ G) L8 o  H6 z* M- x7 A) C* m6 Z6 K& X, T
    在二审审判中,辽源市检察院发表出庭意见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改变定性存在问题,且被害人已出具谅解书,建议采纳一审公诉机关的定性,即以强制猥亵罪定罪量刑。
    % S/ Q: |  `" b- {5 z' o
    / ~7 ]; [% K$ d' P) t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为满足个人欲望,约王某到家里喝酒,想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且对王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但是因为王某的反抗而罢手。虽然,刘某主观上具有奸淫的动机,但是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其行为应构成强制猥亵罪,因此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刘某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p$ A6 t- m8 s1 y5 U* w5 P
    # ]$ A2 v* Z8 K5 A; _( \" u
    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都是侵犯女性身心健康的犯罪,那么两者如何区分是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关键。此外,对于刘某所说的是王某自己主动到自己家喝酒,王某主观上同意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观点,在法律上是明显错误的。虽然,王某到了刘某家喝酒,但是即便如此,王某只是对被侵犯的风险的一种接受,而不是对于被侵犯这种行为的接受,刘某的狡辩显然是不能够得到支持的。所以,保护自己的安全,不仅要不要轻易与陌生人说话,对于熟人之间也不能放松警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