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答案怎么说呢,当然是有区别,而且更大的区别是对于相关人员,而非卖淫和嫖娼者本人。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我来说说这个问题。
1.卖淫和嫖娼者本人都面临着治安处罚
我们都知道卖淫、嫖娼是一种违法而非犯罪的行为。
这里的违法指的就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无论是卖淫的人、还是嫖娼的人,面临的都是最多15日以下的治安拘留,再加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们注意到,其中规定了一个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甚至可以只罚款就行了。不过,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较轻,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对于卖淫和嫖娼来说呢,毕竟还是不一样的。
嫖娼可能就是一次性的,最起码不可能天天去嫖,而卖淫存在多次、甚至一天多次的可能。
那么,卖淫极有可能就顶格处罚,而嫖娼可能属于情节较轻。
当然,这只是可能。
2.相关的介绍、容留人员就要涉及犯罪了
这是比较有意思的一个事儿了,卖淫者、嫖娼者本人不涉及犯罪,但是其他相关的人员可能就涉及犯罪了。主要有以下这些情形:
如果张三比较讲究,让卖淫女在自己家里卖淫,涉嫌容留卖淫罪,最高需要判处15年有期徒刑
如果张三为某个卖淫女介绍业务(男客户),涉嫌介绍卖淫罪,最高需要判处15年有期徒刑
如果某女最开始不想卖淫,但张三跟该女说卖淫来钱快,可从事此行业,该女也去卖淫了,那就涉嫌引诱卖淫罪,最高一样要判处15年有期徒刑
如果某女就是不想卖淫,但张三打她、骂她、逼他,强迫她去卖淫,则张三构成强迫卖淫罪,至少需要判处5年有期徒刑,最多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张三可能是父亲、丈夫,也可能没有亲属关系)
如果张三觉得卖淫来钱快,遂召集多名卖淫女,订立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确定客户等,则涉嫌组织卖淫罪,面临的将是5年至无期徒刑
如果李四明知张三组织卖淫,却去参与招募、运送卖淫嫖娼人员,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最多需要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最后,无论如何,建议还是要遵纪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