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9 I! Q6 i4 i2 g( U7 ?/ S! X
' E! n8 y# C1 I1 i( o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0 p! \( M) }8 L* z5 @! F/ C
, V7 t) Z5 B" }如果公司约定每月10日发工资,但实际每月都延迟到15-23日才发,员工如果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请看案例:$ N9 O; h& N- c" m/ e2 v
5 r8 k+ r' E& V5 A4 A0 M! K! d6 H
华雄于2013年6月17日入职空阮技术公司,任调试工程师。5 H g& y& E. P F5 F5 b4 ~3 \8 ]
/ n4 E# u$ C3 f. v' P
公司与华雄签订了四次劳动合同,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6月17日至2015年6月16日;第二次期限为2015年6月17日至2017年6月16日;第三次期限为2017年6月17日至2019年6月16日;第四次期限为2019年6月17日至2022年6月16日。* f% A3 ]) {4 {! K, e
2 q! x$ v4 U, x$ B8 D' X劳动合同中均约定公司在每月10日左右支付上个自然月的工资,公司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6 h+ i: h( ~2 b# \6 o4 C, w
! E1 j# P' P! a$ x% h+ W. t
2013年7月至2021年5月,公司每月均以转账方式向华雄支付工资,公司于每月15日左右,最迟不晚于23日向华雄发放上个自然月的工资。8 J1 {4 U4 H) w; k
3 V$ W3 p5 |6 n- B2 Q2021年4月26日,华雄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通知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解除劳动合同。 ! z5 E) z: W! m' [' n5 d4 D. D% }* m0 g; v/ O( Z. O4 g6 e
华雄在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1711元。 0 ^7 ^) _1 i" M2 [) }( @: C. ^' Y0 p
2021年5月27日,华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6月17日至2021年5月26日期间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237960.46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3688.67元,还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5月27日至2021年5月26日期间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0533元。 : c0 f4 n3 z; W+ p# g1 ^& v! |; ?( t& ?: {1 ?# J
仲裁委不予支持,华雄不服,诉至法院。; x& @; E8 p8 _/ \9 [9 ~
# N- e& F2 d3 [
一二审判决:公司迟延发放工资的时间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不构成无故拖欠工资9 K/ r7 I; A* D0 K
6 X# `6 q N& F: Z7 ^! ]1 S
一审法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2 l( u8 ^! b' V3 @+ q5 z3 o1 \: J
7 H, g& V, Q! Y- C* g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虽然公司与华雄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前者于每月10日前向后者支付上个自然月的工资,但公司在2013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实际在每月15日左右,最迟不晚于23日向华雄支付上个自然月的工资,即上述迟延发放工资的时间,并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故根据现有的证据情况,法院认定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构成无故拖欠工资。据此,华雄关于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3年6月17日至2021年5月26日期间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W h7 b& H) P1 X1 E Z0 A1 ]: `6 w v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公司与华雄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公司与华雄在第三次和第四次(起止期限为2019年6月17日至2022年6月16日)均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华雄主张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双方在第三次和第四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均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认定双方已就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达成一致。/ N4 @6 k, b; }1 W%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