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四川简化生育登记要求”登上微博热搜。
据悉,《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将于2月15日起施行,生育登记取消了数量限制,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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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生育登记 取消结婚限制、生育数量限制
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1月30日消息,《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近日印发。
《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共十六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取消了是否结婚的限制。《办法》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
二是取消了生育数量的限制。《办法》规定,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三是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办法》规定,网上办理生育登记时,可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调取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电子证照的,不再上传身份证明材料。
四是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办法》增加了“婚育一件事”一次办、生育登记信息共享、电子证照共享等内容。
此前已有多省出台类似政策
去年8月,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登记人可以在孕后生育前办理生育登记,未办理的应在子女出生后及时补办;登记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
据新安晚报此前报道,2021年12月1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有关“再生育审批制度”的条款,并在第十九条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指出,随着“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的取消,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受生育数量的限制,均可办理生育登记。现有政策亟需调整和完善。
此外,安徽省卫生健康委还曾回复网友称,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计划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及人口十四五规划,全面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其配套支持措施,安徽省加快取消生育制约措施,2022年6月8日省政府废止了《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省委省政府开展涉计划生育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于涉计划生育的21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个人生育不再与入学入户入职等挂钩。目前,各设区的市正在开展相关文件清理工作,扫清制度性障碍,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对于过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历史遗留问题,将按照国家及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7月,湖南省也印发了《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及2021年12月新修订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湖南省明确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实行生育登记制度。但湖南规定,夫妻不仅可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其中,双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非婚生育的,可在办理结婚证后进行补登。不过,仍提倡孕前或者孕早期3个月内办理生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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