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轮奸被抓被拘留被逮捕怎么办?被诬陷轮奸怎么办?被冤枉轮奸罪怎么办?轮奸被拘留后多长时间开庭?
现在的法律,对轮奸情节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规定,在法学理论界对轮奸的内涵都有争论,公检法的司法人员对轮奸的司法认定也观念不统一,同一个案件不同的法官不同的律师都有不同的认识,现实当中,很少有律师来研究强奸轮奸这一块,很多律师认为给强奸罪辩护低俗,难登大雅之堂,几年遇不到一件轮奸的案子,偶尔遇到一件,一看具有轮奸情节,多个男性和一个妇女发生性关系,就走走过场,当笑话谈资,根本就不去深入研究轮奸这一情节的辩护理论和策略,律师在办理轮奸案件时,没有自己的理论支撑,没有自己的辩护经验总结,就没有头绪,没有思路,律师自己都认为这些男性构成了轮奸,很多律师一看多男和一女发生了性关系,从心底厌恶,更不会去深入调查,真心辩护。
轮奸案件多发生在年轻人身上,很多律师包括法官根本就不懂现在年轻人的思想,还抱着以前那种封建守旧的观念。
一、为什么轮奸案件冤假错案这么多?
轮奸的内涵,犯罪构成,司法认定在现实中都有争议,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看法,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多发。
(一)轮奸的内涵和定义很模糊,没有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加以具体阐释,很多法学家和理论界人士都对轮奸有不同的解释,很多法官都不能给轮奸下一个准确的定义,究竟轮奸的定义如何界定才能准确表达其内涵,轮奸作为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加重情节,是一种客观事实行为,加重情节与基本犯一起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加重情节的具备与否对决定情节加重犯的成立与否具有决定意义。但轮奸这种客观事实行为更强调的是一种完整的行为,强奸罪的客观行为作为一种复合行为,包括强制行为和奸淫行为,两者结合,方构成完整的行为。所以,要想成立具备轮奸情节的强奸罪的情节加重犯这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就必须证实其具有共同的完整的犯罪行为,而轮奸又要求必须具有两名以上男子的实行行为,所以要求需要有两名以上男子的奸淫既遂。另外,在实行犯方面,由于强奸罪的客观行为是复合行为,包括强制行为和奸淫行为,女子虽然无法实行奸淫行为,但却可以实行强制行为,所以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轮奸的主体中必须有两名以上的男子,否则,一个男子或者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根本就无法产生轮流奸淫的行为,也就无法构成具备轮奸情节的共同犯罪。轮奸还必须对罪过、手段、时间、空间以及犯罪对象有所规定。
轮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为两个以上的男子;
2.犯罪对象为同一幼女或者同一妇女;
3.主观上有共同的奸淫故意;
4.时空上轮奸行为具有承接性;空间上具有可延展性;
5.在手段上,对妇女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但对幼女不做强制要求;
6.在过程上,必须有两名以上男子奸淫完成。
轮奸的定义应该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基于共同奸淫的认识,在同一段时间内,对同一幼女发生性关系或者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强行奸淫的行为。
以此为参照,上述五种定义虽然都揭示了轮奸的某一方面,都由于没能全面、深入的揭示其本质,都有其不足之处。
(二)轮奸情节的司法认定无明确操作规则,法官对轮奸情节的认定存在不同认识,导致裁判结果不同
我国刑法罪名中只有强奸罪无轮奸罪,但根据刑法第236条第3款的规定,2人以上轮奸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轮奸系强奸犯罪的结果加重情节。轮奸情节的认定,直接影响被告人的刑罚。实践中,法官对轮奸情节的认定存在不同认识,导致裁判结果不同,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同样一个案子,是否构成轮奸,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看法
同样是多名男性与同一妇女发生性关系,如果是普通强奸的共同犯罪,则刑期在三年左右,如果认定成轮奸,那刑期起点就是十年。
并不是多名男性与同一妇女发生性关系就是轮奸,也有可能是普通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1)认定轮奸是否以共同犯罪为前提,即,十四周岁以上与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能否成立轮奸,或者说精神正常的人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能否成立轮奸,这直接关系到对十四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能否适用“轮奸”的法定刑。 (2)轮奸既未遂与中止的认定问题。例如,二男企图轮奸某女,一人既遂、一人因生理原因未能得逞的,二人的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是轮奸既遂还是轮奸未遂;又如,三人本打算轮奸妇女,但因为被害人的悲伤哭泣而放弃奸淫的,三人是成立普通强奸中止,还是轮奸中止等等,直接关系到“轮奸”法定刑的适用与否。
(3)应否承认片面轮奸的问题。例如,在暗处偷窥他人强奸某妇女,等他人离开后窜出来单独强奸该妇女的,能否认定为轮奸。
(四)轮奸既遂未遂问题。
案例1:成年男子张某与王某乘计程车到郊区游玩,因见司机貌美,遂产生奸淫的意图,两人把司机拽到树林,强行发生性关系,张某实施完毕,王某扑上正欲插入,因有人经过,遂停止行动,两人逃走。
案例2:张某、王某、李某为工友,夜晚归来,路遇一独行女子,三人产生奸淫邪念,于是把其挟持到偏僻地点,对其进行奸淫,张某、王某顺利奸淫完完毕,但李某肾虚,尝试多次,始终无法勃起。
对以上案例究竟是构成一般的共同犯罪,还是构成强奸罪的情节加重犯,一直众说纷纭。
(1)由于“二人以上轮奸”在我国系加重法定刑情节,适用的条件是,不仅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强奸的故意,而且被害人客观上遭受了二人以上轮奸的结果。因此,无论多少人参与轮奸,若只有一人奸淫成功,全案不能认定为“轮奸”,不能适用“轮奸”法定刑;只能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全案认定为普通强奸罪的既遂(而非轮奸的既遂),对于实际未奸淫的,根据所起作用的大小分别认定为主从犯。
(2)无论多少人参与轮奸,只要有两人以上奸淫成功,全案应认定为“轮奸”既遂而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对于实际奸淫未得逞或者主动放弃奸淫的,根据所起作用的大小,分别认定为主从犯。
(3)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企图轮奸,均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奸淫成功的,全案作为普通强奸罪的未遂处理,而非“轮奸”未遂,不能适用“轮奸”的法定刑。
(4)两人以上企图轮奸,部分行为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部分行为人主动放弃奸淫的,全案认定为强奸罪的未遂,根据作用大小区分主从犯,不能认定为“轮奸”的未遂或中止。
(5)两人以上企图轮奸,全部主动放弃奸淫的,全案认定为普通强奸罪的中止,而非“轮奸”中止,不能参照“轮奸”的法定刑减轻处罚。
二、轮奸案冤假错案的分类:
(一)自己没有发生性关系,却被定轮奸。
1、没有轮奸的想法,对其他人的强奸行为提供帮助或者教唆行为被错判强奸罪且具有轮奸情节。
这一类案件比较多,有的人哥们义气比较重,明知几个哥们要轮奸某一妇女,仍然给他们提供帮助行为,这类案件很多,甲明知乙和丙要轮奸某妇女,仍然帮忙约出来,或帮忙劝酒灌酒,帮忙开房,帮忙扶到酒店等等,或者帮忙放风,帮助看东西,帮忙买避孕药性玩具等等,这种情况如果甲没有想轮奸的主观恶性,只是想提供帮助,那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轮奸情节的,在现实中,甲被判具有轮奸情节判刑10年以上的案件有好几件,甲虽然没有轮奸的恶意,但如果他明知乙和丙要轮奸还帮助出谋划策提供帮助,他就有可能涉嫌共同犯罪,我们一定要把甲的行为和乙丙的分开。
2、有轮奸的想法,但是轮到自己时因为种种原因自己没有成功插入妇女阴道。
这种情况也经常出现,轮奸是以强奸犯罪既遂为基础。由于轮奸是强奸犯罪的量刑情节,故轮奸的构成必须以强奸犯罪既遂为基础。若强奸犯罪本身处于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状态,即强奸罪的客体在客观上未实际遭受侵害,既无客观的犯罪结果,则不可能产生刑罚加重的犯罪结果。
成立轮奸需两名以上男子客观地实施了强奸行为。就单个行为人而言,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犯罪既遂,若只有一人既遂,其余一人或多人均未遂则不能认定为轮奸。因轮奸不属于犯罪,不存在犯罪状态。简而言之,轮奸不存在轮奸中止或轮奸未遂。事实上,若其他行为未实施奸淫行为时,其结果对被害人的侵害与普通的强奸共同犯罪并无二样。
简单归纳:
a、只有一人既遂,其他人未遂,不构成轮奸情节,只是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但要注意在共同犯罪中如何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到从犯、胁从犯,而不是被认定为主犯。
b、有两人以上既遂,那未遂者也有构成轮奸情节的可能。
3、没有轮奸的想法,也没有提供帮助和教唆,因为路过现场、听到预谋或单纯看热闹被定强奸且有轮奸情节。
很多人可能不信,说看热闹怎么还被判轮奸了,你还别不信,只要你路过现场、听到预谋或看热闹,如果没有专业性犯罪律师帮你,你被判决强奸加轮奸情节的可能性不是没有,举两个案子为例:
甲乙丙丁四人在饭店一起喝酒,甲乙和丙三人商量将女同事约出来灌醉,然后去宾馆开房‘玩她’,丁在商量的过程中一句话没说,女同事来了以后,甲乙丙三人轮番对女同事劝酒,丁也敬了女同事两杯酒,在女同事晕晕乎乎被甲乙丙扶上车时,丁还帮忙给开车门,甲对丁说,‘没你的事,你回家吧’,丁就自己打车回家了,第二天丁就被公安以强奸罪拘留了,本案在一审时,法院认定丁明知甲乙丙有轮奸的故意,还配合甲乙丙对女同事劝酒,然后在女同事被扶上车时,他还帮忙开车门,所以认定丁有轮奸的故意,一审判决丁构成强奸罪且具有轮奸情节,判刑10年。二审时,律师根据案件情况进行最大程度的挽回,被改判成普通强奸罪的帮助犯,改判2年。因为丁的口供做的乱七八糟,很多他的口供都在承认犯罪,做无罪辩护已经基本不可能。
甲乙丙三个农民工晚上在宿舍看黄色电影,看完后,甲乙丙商量强奸包工头的二奶,三人商量完正要出门时,丁回来了问他们去干吗,甲回答说去‘去操包工头的二奶张某,你去吗?丁说:‘我不信你们敢强奸,别吹牛了’,乙丙两人拿出口袋里的避孕套给丁看,说:“不去操女人我们拿避孕套干嘛”,甲乙丙都嘲笑丁是胆小鬼,不是男人,丁看甲乙丙拿着避孕套出门了,偷偷跟在后面,见甲乙丙三人竟然真的去了包工头二奶张某的房间,他偷偷趴在窗户上看,后来,他发现有灯光往这里走来,他冲窗户里大喊说:“来人了快跑”,然后自己跑回宿舍,甲乙丙往外跑时,乙因为跑得慢被包工头抓住,然后案发,甲因为通风报信,一审被判决强奸罪具有轮奸情节,判刑11年,二审时改判一年。
4.只有猥亵的想法,也实施了猥亵行为,被错误定成轮奸情节,武汉张某轮奸案,张某嫌小姐下面脏,只想用手扣某小姐阴道,只强迫小姐给自己口交,并没有想和小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一审被判决轮奸成立判刑11年,二审改判猥亵妇女判刑3年6个月。
(二)自愿发生性关系被告轮奸。
这类轮奸案非常多见,很多妇女作风开放,在某种特定的环境下与两名以上的男性自愿发生性关系,事后后悔报案,或事情败露推卸责任、索要钱财不成报案,在山东有一件案件,妇女和老公离婚了,离婚当天约自己的两个男同事喝酒,说终于解脱了,喝完酒后三人开房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妇女就后悔了,报案说被轮奸了,虽然那个案件后来被撤案,但这中间的过程对于两个男同事来说是极为痛苦和煎熬的。还有一种情况要注意,就是妇女本来是自愿与张三发生性关系,但不自愿与李四发生性关系,后来妇女报案李四强奸,把张三也给牵扯进来了,江苏王某、张某某轮奸案就是这个情况,王某与张某某都是江苏x驾校教练,王某的学员林女请王某吃饭,王某便叫上自己的同事张某一起去,饭后王某便送学员林女去宾馆休息,二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张某趁王某出去买避孕药时,又与林女发生性关系,林女第二天报案,将王某也牵扯进来,检察院以具有轮奸情节批准逮捕二人。对于这一类,要特别注意两种情况:
1、对于自愿发生性关系告轮奸的案件,要特别注意半推半就发生性关系告强奸的案件。“熟人+约会+性关系”被控强奸轮奸案,已占据强奸轮奸案中的相当大比例,在司法实践中,因证据采集有难度,往往给定罪带来复杂性与不确定因素。有些女性平时作风开放与男性打情骂俏,开一些黄色的玩笑,在与男性发生性关系时不拒绝、不反抗、不呼喊、不求救,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迎合,即使有些案件有轻微的‘推’的行为,也不能明确传递给男方拒绝的信号,很多男性以为妇女自愿,这才与她发生性关系。强奸罪是故意犯罪,妇女不同意发生性关系的意愿必须明确的传递给男方,很多妇女在平时与被告人的交往中,经常开一些黄色玩笑,与被告人有暧昧行为,如搂搂抱抱,经常一块旅游,吃饭唱歌等,给被告男性造成了一种主观上的认识,就是妇女在时机成熟时,一定会同意和自己发生性关系,并且有些男性还认为是女性一直在勾引自己。
2、酒后发生性关系告轮奸。很多轮奸案件都是发生在酒后,很多妇女都是以自己喝醉了没有意识或没有反抗能力为借口,40%都是发生在女性酒后,很多女性在酒精的刺激下,酒后乱性,经不住挑逗与诱惑,自愿发生关系,事后反悔告强奸轮奸,以醉酒这一理由,说自己当时喝醉了,没力气反抗了,甚至是不知道反抗了,很多案件公安机关不做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就靠女方的供述,然后找几个证人或视频证明女方走路不稳、走路歪斜、脸红、吐酒了等等,就靠这些,就来指控男方利用妇女醉酒之际强奸,这样做的公安机关是非常不负责任也是非常荒唐的,在现在依法治国的司法大环境下,即使给一个司机的驾照因为酒后驾驶扣分都要做酒精含量鉴定,在指控醉酒强奸时,竟然拿不出酒精含量鉴定,等律师提出异议时,检察院才不情愿的补充侦查,大部分案件即使补充侦查,也拿不出醉酒报告,南京张某强奸醉酒妇女案中,女方是南京某大学的研究生,在学校宿舍报案后,两个警察带着她到医院检测,抽了血,也取了呕吐物,然而,最后的证据材料中只有女方阴道的外阴拭子,来证明女方阴道内有被告人精液DNA,没有酒精含量鉴定,也没有胃部生理健康状况鉴定,吐酒不等于醉酒,走路歪斜也不等于醉酒,这些只是酒后反应,不能证明女方已经失去了反抗能力,不能成为她发生性关系时不反抗却事后告人强奸的理由,在开庭的时候,检察官也不能对何为醉酒做一个科学解释,既然你检察官都不能解释何为醉酒,那为什么要用醉酒这一是由指控别人强奸呢?有可能法医已经对女方的酒精含量做了鉴定,因为酒精含量很低,所以检察院没有向法院提交。检察院隐瞒犯罪嫌疑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的事情经常发生
(1)被害人非常清晰的记得他们离开饭店的时间‘到了18点30分以后我们从饭店出来的’你都醉酒到完全模糊了还能去看表,还能记得时间吗?
(2)被害人准确描述了宾馆客房格局‘我们进的客房是宾馆的二楼,进了客房左手是卫生间,过了卫生间有两张单人床,对面有电视机和柜子。在案发宾馆只有短短两个多小时的时间,被害人描述的这么清楚正确,然后又说自己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醉酒模糊了
(3)在发生关系的过程当中,被害人供述称‘我发现他的背部有青春痘的痘印’,‘他穿着红色内裤’,,一个喝醉酒到模糊的人能在昏黄的灯光下看到别人身上青春痘的痘印?不是青春痘,是痘印!
(4)被害人清晰的判断出与上诉人发生性关系的时间,‘持续了大约有40到50分钟’
(5)女方在男方射精之后,立即独立完成了起床开灯、上厕所清洗、找内裤、穿衣服、找手机、找包这些动作,问“射进去没有”,问“我的内裤哪里去了”,“你给点钱,我买药吃,别怀孕了”,这是一个极度醉酒的人能在瞬间清醒表达出来的吗?并且行动自如,自己起床开灯、自己去厕所、穿衣服、找手机找包要离开。
(6)当天晚上回学校时,被害人自己从校门口回到宿舍。南京林大从校门到宿舍有很长一段距离
在法庭审理的时候,检察官说,女方不是烂醉如泥,只是酒后反抗能力降低,既然你检察官都说了是反抗能力降低,不是没有反抗能力,那女方有反抗能力不去反抗,还自愿和男方到宾馆开房,那这足以证明女方是自愿和男方发生性关系,男方不是强奸。
指控男方利用妇女醉酒之际强奸,却拿不出醉酒的强有力的证据, 在法庭上,这是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极为有力的突破口,用好这一突破口,直接关系到男方能不能被判决无罪。
a、从女方自己的供述中找,女方既然告男方利用她醉酒强奸,肯定会在口供中,极力的去说自己喝醉了酒,但虚假的供述再多,也掩盖不了真相的光芒,一个专业的强奸罪律师,就是要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但要注意的是,很多案件中,你找不到女方没有醉酒的证据,这就考验一个律师的能力了。
b、从证人证言中找。证人都是公安机关自己找的,在这些证人证言中,必然会有大量的去描述女方喝醉了酒的词汇,例如走路不稳,我扶她了,她吐酒了、她脸红了,她都吐出血了等等,律师必须从证人证言中找到对男方有力的证据,或者直接戳穿证人的谎言,此外,还要经过走访调查寻找自己的证人,当然这有很大的风险,很多律师不敢这么去做,但既然你想做一个专业的强奸罪的律师,你必须这么去做。
c、寻找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是女方是否醉酒的最直观的证据,那些发生在宾馆的强奸案件中,警方肯定会提供宾馆的监控录像,寻找监控录像,是指警方没有提供的录像,警方提供的监控录像,肯定是指控男方犯罪的,在警提供的监控录像中,绝大部分都是男方扶着女方进入宾馆,很多时候男方的扶,只是出于关心,并不是女方醉酒后不能独立行走,这个录像,恰恰证明女方能独立行走,有反抗能力,律师要学习寻找对自己有用有利的监控录像,在济宁江某强奸案中,警方提供宾馆监控录像证明是男方扶着女方进入宾馆的,但警方没有提供二人在宾馆电梯接吻相互抚摸的录像,日照张某强奸案,经过律师从案发饭店到案发宾馆所经道路的三天苦苦调查,终于找到了一家卖衣服的小店安装了摄像头,恰巧就是这个摄像头,拍下了男女二人在逛街的时候,女方把手都伸进了男方裤裆里。女方在逛街的时候就对男方进行了挑逗,也没有醉酒的表现。对于找到某段监控录像而让男方无罪释放的例子有很多。
d、通过庭审有技巧的发问,戳穿女方醉酒的谎言。
3、轮嫖被告轮奸。
被坐台小姐、ktv小姐、按摩女、足疗女技师、陪酒女陪唱女诬告轮奸的案件占轮奸案件的比例最大,达到61%,这些娱乐场所的小姐在陪唱陪喝或按摩完以后,跟随男客户逛街或吃宵夜,然后与多名男客户在宾馆酒店、车里、家里、出租房、公园等地自愿发生性关系,一旦双方因嫖资金额或性爱姿势或其他方面发生纠纷,女方就很有可能报案说被强奸了,很多男性朋友在去这些娱乐场所时都已经给过钱,所以带出来发生性关系后不再给钱,或者有的答应给钱,但发生完性关系后又不给钱或给少了钱,一旦被报案轮奸,后悔莫及,即使有的犯罪嫌疑人最后没有被判刑,但这个过程也是很痛苦的,所以‘色字头上一把刀’这句话绝对是有道理的。
5、单纯的强奸被冤枉轮奸。
没有意思联络的单独强奸被错判成轮奸的案件很多。轮奸是多人实施的,每个人都具有奸淫的故意,并且都清楚对方的故意,对对方的行为也都具有清醒的认识。轮奸的故意与普通强奸罪共犯的故意内容有很大的不同。普通强奸罪共犯不是每个人都具有奸淫的故意,有的是教唆的故意,有的是帮助的故意。总体上而言,没有在同一时间段内对被害人实施连续重复侵害的故意。因而轮奸的主观恶性较普通强奸而言要大的多。
三、律师办理轮奸案件的技巧指导:
轮奸案件是强奸罪案件中难度最大的一类案件,律师办理难度最大,因为律师通过会见,可以让自己的当事人,懂得如何去应对讯问不被误导,但是控制不了其他的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即使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说的都是事实没有受到公安人员的误导,只要另外的犯罪嫌疑人口供做的不行,并且另外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与报案妇女的口供行成了吻合,口供形成了一比二甚至一比三的局面,那被判决的可能性就非常大,俗语说的不怕狼一样的敌人,就怕猪一样的队友,在轮奸案件中体现的非常明显,一个猪一样的队友,可以让一个律师甚至一个团队的努力都付诸东流
(一)律师办案的基本辩护思路:
律师办理轮奸案件时,一定要有专业的思维,专业的技巧,轮奸案件有它的特殊性,一定要有理论支撑,很多律师办理轮奸案件,没有思路没有头绪,东一下,西一下,连自己的目标都不知道,律师要办理好轮奸案的目标是两推一切。
一推翻发生性关系的证据,
二推翻暴违背妇女意愿的证据。
三切断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意思联络。
律师做所有工作的目的都是围绕这三个基本点去做的。
围绕这三个基本点,确定轮奸案的辩护思路,辩护思路一般有以下几种:
A无罪辩护。
B改变罪名辩护,由强奸罪该为聚众淫乱或猥亵妇女罪。
C将多名被告的行为切割分离,由轮奸变为普通强奸犯的共犯,并争取到从犯胁从犯的角色认定。
D罪轻辩护。
(二)律师办理轮奸案辩护技巧指导
1、 做好口供。
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词稍微不注意,便会成为葬送自己清白、把自己送进监狱的坑,涉嫌强奸罪的供词,必须要详细的描述发生性关系的过程,这在非专业人士眼里,便和黄色小说差不多,很多口供中的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不会去说的,他们也不知道该怎么说,都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给他们总结的
律师在办理轮奸案件时,在去看守所会见时。一定要男方做好口供。即使做好口供,也不能控制其他同案犯的说法,这就是轮奸案的难度,轮奸案件口供非常重要,很多人被抓以后不知道怎么做口供,不知道该如何用语言去还原事实,必须明确的告诉犯罪嫌疑人案件的节点在哪里,告诉他做口供的注意事项。我们律师不能让犯罪嫌疑人弄虚作假,一定要让他们实事求是。
轮奸案口供的范围:
(1)是否预谋商量。轮奸案的口供与普通强奸案的口供相比,多了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是否有预谋和商量,很多人做口供时不注意,稀里糊涂的就被认定为有预谋和商量,被冤枉成团伙定性轮奸,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做口供时,会给犯罪嫌疑人设置各种陷阱,一旦犯罪嫌疑人稍微不注意或者用词不当,可能就会被认定为预谋和商量,是否和他人预谋商量是轮奸案的前提,如何认定多个犯罪嫌疑人之间有预谋和商量呢,除了有录音和短信、微信、qq、等聊天软件交流以外,基本靠口供,这也足以说明口供的重要性,警察会问是否在同一现场,是否有语言交流,都说了什么,是否有目光交流,甚至短信交流。很多犯罪嫌疑人在做口供时不注意,不明白何为商量和预谋,或者虽然知道不能承认有商量或预谋,但在做口供时不注意,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设置的问题给绕了进去,通过他回答的问题可以一定程度上认定有商量或预谋,这就危险了。在南京一起轮奸案中,我的当事人口供中,有记录如下几句话:1、我看见另一被告在脱被害人许某的衣服,我看见她胸很大,便说了一句,胸蛮大蛮丰满的嘛。2、另一犯罪嫌疑人给我开门,我问他玩的爽不爽,他用手摆了一个V字手势,意思是干了两次”检察院就靠这几句话指控两名犯罪嫌疑人之间有预谋和商量。
在山西温某强奸案中,温某被认定为轮奸是因为检察院认定,温某在与妇女发生完性关系后,对刚进房间来的另一犯罪嫌疑人张某使了一个眼色,并说了一句:“很紧、很爽”。
甘肃卢某轮奸案中,卢某在口供中说:“我完事以后对卢晓某说‘别忘了戴套’”就因为这一句话,被检察院认定是对卢晓某的嘱咐,被指控轮奸。
(2)是否明知他人的主观想法是想强奸轮奸。如果被告人在口供中说自己明知其他男性有强奸轮奸某一妇女的想法或行为,自己还抱有与这名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想法或实施了强奸行为,或者给这些男性提供帮助、教唆、通风报信,就极有可能被判轮奸情节成立。
以案件为例:
甲乙丙丁四人在饭店一起喝酒,甲乙和丙三人商量将女同事约出来灌醉,然后去宾馆开房‘玩她’,丁在商量的过程中一句话没说,女同事来了以后,甲乙丙三人轮番对女同事劝酒,丁也敬了女同事两杯酒,在女同事晕晕乎乎被甲乙丙扶上车时,丁还帮忙给开车门,甲对丁说,‘没你的事,你回家吧’,丁就自己打车回家了,第二天丁就被公安以强奸罪拘留了。
本案丁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是否构成轮奸情节,关键就在于丁是否明知。简单归纳如下:
A、如果丁不知道甲乙丙要轮奸女同事,即使丁给这女同事敬酒劝酒,并且帮助甲乙丙开车门将女同事扶到车上,丁也不构成犯罪。
B、如果丁只知道甲要强奸女同事,不知道乙丙也要强奸该女同事,那么丁给这女同事敬酒劝酒,并且帮助甲乙丙开车门将女同事扶到车上的行为,只是构成普通强奸罪的帮助犯,刑期在3年以下。
C、如果丁明知道甲乙丙三人要轮奸女同事,还给这女同事劝酒灌酒,并且助甲乙丙开车门将女同事扶到车上的行为,就构成轮奸强奸罪的帮助犯,刑期就高的多了。
(3)自己的在案发时的想法是什么,是想发生性关系,还是想猥亵妇女,还是只是想给朋友帮忙,还是有教唆的主观想法。
轮奸是每个人都具有奸淫的故意,并且都清楚对方的故意,对对方的行为也都具有清醒的认识
如果甲根本就没有和某女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但是甲知道乙想和某女发生性关系,于是甲给乙帮忙将乙约出来,或劝酒灌醉等,给乙的强奸行为创造条件,那就有可能是强奸行为的帮助犯。
在这个方面,律师一定要注意。
轮奸罪案件有他自己的特殊性,警察让犯罪嫌疑人在口供上签字的时候,一定要仔仔细细一个字一个字的看,在确定口供中每一句话,都是你表达的意思时,你才要签字,现在司法越来越正规透明,要是你在口供里知道该如何去澄清自己,要是你能在录口供时,不被公安办案人员的思路带着去说,在其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没有哪个法院敢理直气壮的判你强奸罪。
针对是否有预谋和商量的口供陷阱,我曾经写了一篇总结文章,因为被朋友说我在传授犯罪方法,我就删除了,有兴趣的律师同行可以来电交流。
此外,很多律师自己都不知道公安机关在做口供时会怎么问犯罪嫌疑人,基本上在强奸案当中警察做口供时以下面这些为基本,
口供大体范围如下:
案件概况: 案发时间、地点、周围环境.
男女双方的特征:男女双方年龄、长相、穿着、口音、是否认识等。
性关系发生前:如何联系、什么关系、为什么双方会遇到一起、是否有劝酒行为等。
性关系发生时:什么时候产生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如何抚摸的、如何接吻的、女方什么反应、如何到床上去的、如何到车里去的、在副驾驶还是后座、如何脱得衣服、如何脱得胸罩和内裤。男方双手在做什么、如何插入的、女方在什么姿势下被插入的、被插入时的表现、是否反抗、说了什么、抽插了多少时间、是否射精、射精部位、有无口交行为、是否使用润滑油或避孕套、有无抓伤咬伤等待。
性关系发生后:男女双方有无换衣、洗浴、撒尿、呕吐、刷牙、漱口等,这些行为会减少找到有用证据的可能性。
此外,还会询问白妇女在性关系发生时是否处于月经期,如果处于月经期,则其血液极有可能会留到男方衣服上或案发现场,这都是不利证据。
另外,还会问询在案发前72小时内是否和其他人有性活动,以排除干扰。
希望我们办理强奸罪的律师都能尽心去办,在去看守所会见时,真正让被冤枉的犯罪嫌疑人知道该如何用语言去还原事实的真相,真正体现我们律师的价值,真正做到预防了强奸罪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交流的律师同行可来电。
2、找出言辞证据的矛盾和不符合逻辑之处,戳破报案妇女的谎言。
关于这一点我以前曾多次说过,这里在说一遍。强奸犯罪是一种隐蔽犯罪,通常是在隐蔽的环境下发生的,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办理这类案件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证据不易收集和判断。强奸案的这一特征常使强奸案中的被害人陈述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往往成为全案定性处刑的关键证据。但强奸案中的被害人也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影响其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在强奸案件中,报案妇女说的话基本都有虚假的成分在里面,真真假假、虚实交叉,律师在审阅卷宗时,一定要将报案妇女的询问笔录详细的研读,将询问笔录中前后矛盾和明显不符合逻辑的地方仔详细的罗列出来,并且将妇女的陈述和各个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说法不一样的地方也详细的罗列出来,找到的矛盾和问题越多,我们越有地方下手,强奸罪很少有能办成铁案的,只要我们能找到的各方之间口供中的大量的矛盾和问题,报案妇女会慌神无法自圆其说,公检法的办案人员在这些疑点和矛盾解释不清的情况下也会感到这个案件确实存在问题,让他们不敢轻易的枉法裁判。多人轮奸案件牵扯到的人比较多,各方的言词证据也多,需要我们律师一定要有耐心。
一起强奸案的立案首先是妇女的指控,报案妇女的性格、个性、气质、知识、经历,表达问题的能力各不相同,在报案中表现出不同的色彩。律师要在这纷纭复杂的表象中善于发现问题,根据一些强奸案的典型分析,辩护成功与失败,多在律师对报案妇女报案心理分析上见高低。从心理学上讲,能力是个性的个别心理、特点,这些特点是顺利实现该种活动的条件,并表露出掌握该活动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熟练的动态上差别,律师应引以注意。
在我办理的强奸罪案件中,大部分的男方都说女性是自愿与自己发生性关系,至于女性为什么会报案呢,要么是事后后悔了,要么是索要钱财不成了,要么就是被人发现了怕出丑所以说自己被强奸,等等,可以说是什么理由都有,五花八门。这些五花八门的理由背后有一个共同的心理基础,那就是女性在与男方的交往互动中,心理没有得到满足、进而失去平衡产生愤怒、不满和憎恨的心理。我们律师应注意分析她们在报案中所熟悉的一切,以及不熟悉情节编造的心理活动,了解她们的真实意图,在办案中才能根据报案妇女的个性、气年龄结构、婚姻状况、个性特征、心理素质不同找到应对方案,才能不被报案人的口供所迷惑。
律师办理强奸案件能否成功,与律师对报案人心理分析有直接因果关系。很多妇女在报案被强奸时只能说一些案发生时的大概情况,并且在性关系发生前后妇女的心理状态、心理体验是不一样的,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给她录口供时不断的诱导,对某些清晰度不清的问题加以修补,在加上妇女经过头脑简单加工出才会还原出达到立案要求的清晰情节,这些看似清晰的情节其实是经过加工复合掺杂了心理因素的事实,而不是案发现场的事实。如语言、动作、面貌 特 征 等 方 面,都有可能出现这样的问题,基本在所有的强奸案件中妇女的口供基本都是虚实交叉,真假难辨,所以律师在办理强奸案件时,一定要对妇女的口供严加审查,寻找出不符合逻辑和相互矛盾以及不符合事实的地方。办案警察习惯于用想象力描述情节引导报案妇女的口供走向,尤其是在轮奸的案件中,他们必须要想办法让涉案人员的口供相吻合到了法院才容易定罪,所以他们一般都是以某一方的口供为模板来引导其他各方的口供。所以我们辩护律师一定要对公安警察的套路非常熟悉才能办好案件。
律师对报案妇女在报案中的言词口供要进行心理分析,不能只看报案妇女的询问笔录,更不要被报案妇女的口供牵着鼻子走,很多非专业的律师,一看女方的询问笔录,就说男方肯定犯罪了,这是不应该也是不负责任的。要想给一个强奸的案子辩护成功,我们律师在制定辩护方案时,应当有一定的假设和推理的科学态度,那就是报案妇女处于当时特 殊情境中,在感知方面可能产生些什么样错觉。感觉和知觉是人的认识过程。感觉是人的感觉器官,如视觉、听 觉、触觉等, 直接作用于客观事物在大脑中的个别属性的反映。在认识过程中,大脑会有一个加工过程,这个加工过程就注入了个人过去的知识、经验,决不是各事物个别属性的机械相加。所以,女性在报案时,无论怎样说自己所说的都是真的,再也不是原来的客观事实,而是通过大脑加工后的事实。
在发生性关系时, 如果女性不是自愿的,无论女性有什么样的经历,认识水平和心理素质,总是感到惊恐、屈辱而不知所措。会集中注意力去对付犯罪分子,就不可能有足够的精力去注意犯罪分子某些特征。而在我办理的很多轮奸案件当中,很多妇女在报案中能说出与男方谈话的内容,互动经过等,例如在南京王某、张某轮奸案中,妇女说自己喝醉了啥也不知道了,但是在她的口供中又说她能看到男方背上有青春痘的痘印,在河南全某强奸中,报案妇女能正确的描述出宾馆的构造和摆设等。
虽然妇女对外来强烈刺激有的印象深,有的淡,但无论何人在恐惧的精神状态之下,都会在大脑中加工而补充自己过去的经验,将清晰度不清的事实加以肯定。所以我们律师要想办好强奸类案件,必须要对报案妇女有一定的了解。
律师要对报案妇女报案的时间差充分重视。
很多轮奸案件报案都不及时,时间差最长的一个是女性在发生性关系后两个月才报案。从被害妇女报案的角度上看,案件刚发生就去报案,在心理上对案件发生的一切,还来不及认真思索,在大脑加工中注入过去的经验比较少,更能原始地反映案件发生中自已经历的一切,对于被害人及时报案的,律师要注意对现场勘查的质证,
对于报案时间长的案子,是指有条件及时报案,发案后不及时报 案的。要视其具体情况来分析,因为报案时间长,给侦查带的弊端是 比较多的,心理学认为,一个人从感觉到知觉的心理过程越长,主体对外界强烈刺激的情绪渐趋平静,大脑对间题的思考越多,由于利害冲突的关系,对问题的反映加以选择,主观意识也随之增多.从另一方面看,报案的时间长,由于心理上的变化记忆的遗忘,受害人身心受到 剧烈地刺激等原因,对刺激最大的记忆比较清楚,对那一瞬而过的情节 ,对侦查破案有直接因果关 的,往往在记忆中容易消失,甚至一 点印象也没有。此外报案时间长,可能受到某种暗示的影响,在被害 人周围亲人的舆论,社会某些因素的影响下,报案妇女的口供的真实性越来越失真。
一个律师如果想办理好轮奸案件,必须掌握对报案妇女词证据审查的方法,具体方法如下:
第一,审查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主要是查清双方案发前是否认识,有 无利害关系。如果双方互不相识或无利害关系,则被害人陈述一般比较真实可靠;如果双方存在利害关系,如恋爱、收养、从属关系,或仇隙、家庭宿怨等等,则应从利害关系方面审查被害人控告的思想动机,陈述中有无夸大事实或错告、诬告的情况,从而判断陈述内容的真实程度。
第二,审查被害人的一贯表现和思想品质品质是人的行为,作风上所表现的思想认识、品性等 的本质。被害人的品质和平时表现,影响着陈述内容的真实可靠性。如果被害人思想品质端 正,一 般都能如实陈述,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如果被害人思想品质不好,私心杂念较重.往往在陈述时会添油加醋,言过其实,夸大事实情节,甚至捏造事实。
第三,审查案件来源和揭发过程,看被害人是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揭发的,是什么因素 促使其告发的。如果被害人在案发后立即告发的,则其控告的事实一般比较真实可靠;如果 是在案发过后很久才提出指控的,则应查明被害人未及时控告的原因,以及陈述的原因和事 实是否符合情理。
第四,对年幼的被害人陈述要审查被害人是在什么情况下讲出来的,是其主动讲的,还是在别人查问下讲的。由于年幼的被害人智力发育不够健全,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容易受外界 的影响,故其所作的陈述是无法保证正确性的。因此应查清被害人是否有被威胁、引诱等情 况。
第五,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前后是否有矛盾。如有的被害人陈述被强奸的时间、地点、经过、次数、结果等方面,前后说法不一。有的 虽然基本 一致,但叙述的具体情节,经查证与实际时间,地点、条件不符。有的被害人提供的一 些书面证言与其年龄、经历、文化知识水平等情况不相符。
由于被害人陈述对案件的定性起着重要作用,因此,被害人陈述的被奸环境、时间、经过、条件等重要情节,都应认真查明是否合乎客观实际。发现有矛盾和疑点,一定要详细调查,弄清原因,辨别真伪。
第六,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
被害人陈述作为我国法定的六种刑事诉讼证据之一,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独立的、优先的效力,只有经过认真的审查判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其他证据也是鉴别被害人陈述 证明力的有效手段,因此,在判断被害人陈述的真实可靠性时,应充分考虑其与全案的其他 有关证据是否协调一致,相互印证,合乎情理。如果发现相互矛盾,不合常情,难以自圆其 说,就该深入调查研究,不能轻易采信。倘若只注意被害人陈述的证明作用,而忽视其他证 据的作用,不适当地强调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置其他互相矛盾的情节于不顾,那就容易造成强奸罪冤假错案。
3、推翻物证证据。
性侵犯案件中要提取的证据包括各种体液(精液、血液、唾液、汗液、泪液、尿液、阴道残留物)、毛发、衣物或床单上的残留物等。一般最佳的取证时间是案发后72小时以内,在办理强奸案时,我们律师对这些证据要严格的审查,不只是从实体上,也要从取证程序上审查,很所公安机关取证不按照法律程序来,对这些证据,我们要坚决要求予以排除。
具体如下:
A、身体残留的体液:
受害者阴道/肛门/口腔/阴部等部位;疑犯的阴茎/口腔/阴部等部位 取证方法:将无菌的棉签深入相关部位刮取残留物。
身体上凝固的血斑、精斑、干燥的分泌物(如咬痕上干燥的唾液斑) 取证方法:将凝固成硬块的斑块刮下来,使用蒸馏水沾湿的棉签将干燥的分泌物刮取下来。
B、毛发:头发、阴部和其他部位的体毛。取证方法: 梳理阴毛、头发,收集掉落的任何东西(其中可能有嫌疑人的体毛/凝固的精液)、拔取男女双方的头发阴毛做对照分析。
C、织物: 衣物/床单/毛巾/紙巾上残留的体液;灰土、草叶、纤维、衣物破损处、丢失的纽扣、和弄湿的部位等,这些特征可以印证男女双方的口供,因此要高度重视,很多强奸的案子打到最后就败在一个小细节上。
D、伤痕: 受害者和嫌犯身上的抓伤和咬伤痕迹、发红的部位,这些可以印证男女双方的供述是真是假,对伤痕要拍照、详细记录,受害者的指甲应当剪下,其中可能检测到嫌犯的血液皮肉等物。
E、避孕套润滑油:可检测精液/指纹的存在,润滑油成分可和受害女方阴道残留物做对比分析。
性侵案件中,精液是最有效的证据,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中都能找到精液或精斑。罪犯如果使用了避孕套并且妥善保管,很难找到精液。此外,不少强奸犯存在性功能障碍,甚至连勃起都不能,更别谈射精了。如果罪犯酗酒成瘾,或者做过输精管结扎术,在残留物中也很难找到精子。因此找不到精液或精子并不能说明强奸未发生。
刑事诉讼法对这些体液的提取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律师如果能找到公安机关违规违法的地方,即使这些体液是真的,也不能当做证据使用。例如用于取证的棉签必须是无菌的,并且为了排除干扰,后续分析时需取用同一包装中的干净棉签作为对照。为了避免体液中的精子、DNA或其他有价值的遗传标记被降解,取证后需对棉签进行干燥,放入透气纸袋中,注明取样部位等相关信息,冷藏或冷冻保存。所有的证据都应有详细的记录,并由取样人签名。稍有疏忽,证据就有可能失效。
律师要想把这些体液证据推翻,必须要知道刑事法律中对人身检查、现场勘验以及辨认程序的具体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每个省的高级人民法院都制定了明确的人身检查、法医鉴定以及现场勘验的的严格的程序,然而很多办案人员,在办案中不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至于他们做出的人身检查,法医鉴定和现场勘验存在问题的可能性非常的大,如果一个律师在办理强奸罪案件中,能够找到这些问题,将这些证据给排除了,那法院是无法做出有罪判决的。
(1)人身检查的问题、必须要有笔录,必须要有两个见证人,在没有笔录的情况下就提取报案妇女的外阴拭子,是很多案件中都存在的问题,很多警察在处理强奸案时,直接带着妇女去医院就把外阴拭子提取了,没有提取外阴拭子的笔录,也没有见证人在场,然后就通过提取的阴道内的外阴拭子鉴定出来有犯罪嫌疑人的精液,然后就把人刑事拘留了,这样办案是极为不负责任的,也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精神的,很多强奸罪案件中,医生连窥阴器都不用,直接用一个棉签往妇女阴道内一沾,然后就送去法医鉴定了,然后在派出所里,在由法医用一个棉花套在犯罪嫌疑人龟头上一沾,然后通过鉴定,说女方阴道内有男方精液DNA,很多非专业的强奸罪律师找不到这方面的问题,只要律师找到了这方面的程序问题,一个强奸罪案件基本是要退回补充侦查的,因为不退回补充证据,这个案子法院没法判了,即使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也只能是通过让办案的警察和检查的医生来写一份情况说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些说明是不能当做定罪的证据使用的。在强奸罪案件中,人身检查程序非常重要,尤其是报案的身上有伤的情况下,公检法就是靠人身检查来证明男女双方发生了性关系,通过身上的伤痕来证明妇女有过反抗与挣扎,曾经在辽宁有一起强奸案,报案妇女在发生性关系时将男方背上抓出了几道血痕,但是男方说这是妇女在发生性高潮时反应比较大的情况下抓取的,她在发生性关系时是完全自愿的,到底是妇女在什么情形下抓取的,除了当事人这对男女,谁都不知道,在公检法现有办理强奸案件的思维中,他们基本会采纳妇女的说法,所以律师就要从人身检查的程序上找问题,只要找到办案人员在人身检查上存在违反程序的地方,就能化被动为主动。在那起案件中,最后法院开庭审理时,检察院直接就没敢提妇女将男方背上抓出血痕这事。在成都张某强奸案中,直接连人身检查的笔录都没有,像这种情况补充侦查都不可能在提取当时的精液情况,一旦当事人翻供说没有发生性关系,你检察院还有什么证据来证明呢?所以说,律师对这一块一定要注意,尤其是一个偏远地区的案件,鉴于公安的法律素养问题,很多案件都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2)现场勘验的问题,现场勘验问题也是强奸罪案件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很多强奸罪案件翻案就靠从这个环节找到问题,因为现场勘验牵扯到提取现场物证,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内部都有很严格的现场勘验的程序要求,很多警察在现场勘验时,稍微一疏忽就可能违反了程序要求,如何通过现场提取检材,如何拍取现场照片,如何做现场勘验笔录,这些都是律师要重点掌握的内容,有一起强奸案件,现场勘验时的照片中没有毛毯,提取物证清单中却多了一床毛毯,最后通过法医鉴定,毛毯上有男方的精液,你说这个毛毯哪里来的?在成都新都区那件强奸案中,在现场勘验中,有一张胸罩的照片,但是没有指纹提取,在女方的陈述中,从来没有她胸罩颜色的描述,你说怎么证明这张照片是报案妇女留下的呢?公安机关想用来证明这样来源不明的检材在很多强奸罪案件中都存在。
(3)辨认笔录的问题,重点核实时间、地点、见证人。在有的强奸罪案件中,辨认笔录的见证人都是公安机关自己聘用的保安协警,按照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自己聘用的保安协警是不能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的,但是在司法案件中,公安机关很少去找老百姓做见证人,而是直接拉着自己聘用的人员去做见证人,这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在南京王某轮奸案和徐州孙某强奸案中都存在这种情况。
4、推翻法医鉴定。
由于轮奸案物证检材的精斑成份往往来自于多个个体,检验时相互干扰,影响环节较多,所以对轮奸案精斑检材的提取检验及结果分析有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部分轮奸案受害人案发后出于各种原因对阴部或内裤床单等进行了清洗,检测不出犯罪嫌疑人的DNA,还有部分轮奸案受害人阴道拭子仅检测出一名犯罪嫌疑人的DNA成分,而检测不出其他犯罪嫌疑人的DNA,无法从物证角度证实案件的客观事实, 对于报案及时的轮奸案件,一般能从妇女的阴道分泌物中检测出混合DNA分型,对于强奸或者轮奸案件中的混合DNA分型,可以使用Y染色体STR基因座进行分析。Y染色体为男性所特有,且大多数的Y-STR在一个男性仅有一个等位基因。因此,可以对强奸或者轮奸案件中多个体精斑混合或者多个体男性血迹混合斑进行个别识别认定。由于常见Y-STR基因座的多态性程度不高,实践中通常需要联合检测多个Y-STR基因座。同时,考虑到同父系Y-STR序列结构相同,因此,检材的Y-STR表型相同只能作为参考信息。实践中需要结合案情及在案证据对鉴定意见进行综合判断。
轮奸案件中涉及多个被告人,或者现场的生物检材遭到了外界污染,导致现场的生物检材经过DNA鉴定后得出混合分型意见的可能性非常大。对于混合DNA分型鉴定意见的证明价值,要结合案件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避免DNA证据的解读出现错误,确保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实践中,一些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仅注明案件中存在混合DNA分型,但不列明混合分型的具体DNA数据,以至于无法对混合DNA分型的证明价值进行准确的判断。对于此种情形,应当让鉴定机构补充相关材料。
我国的通说认为,如果在混合DNA分型中能够找到被害人的等位基因,而被告人的基因与剩下的基因组合不符,则可以排除其嫌疑;如果被告人的基因与剩下的基因组合一致,则不能排除其嫌疑,此时需要结合多个STR基因座的分型结果进行进一步的似然率分析。
司法鉴定,在西方向来有“证据之王”的美誉,在中国却不是,由于缺乏统一规范,实践中日益暴露出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鉴定结论互相矛盾等弊端,尤其是人情鉴定、金钱鉴定、虚假鉴定等腐败现象,已成为毁坏司法公正的重要症结。在强奸罪案件中,检查的结果,无奇不有。什么“处女膜稍微破裂”、“轻度破裂”、“残缺不全”、“已穿孔”、“破裂时间过久,裂口已痊愈,边缘逐渐复原,完整无缺”等等。有的一个被害人(或没有被害),检查几次,几个结论,说法不一,真假难辨。
举一个例子
该鉴定书内容如下:
一、委托单位:xxx
二、鉴定时间:2015年6月30日
三、被鉴定人:xxx,性别:女,年龄7岁。
四、病情摘要:
该人家属代述被他人强暴五天。
五、检查所见:
神清语明,妇科检查:外阴大阴唇内侧皮肤充血,小阴唇充血,上半部分呈暗红色,处女膜缘3点-5点,9点-11点处可见裂痕。
六、鉴定意见:
(1)被害人处女膜缘3点-5点,9点-11点可见裂痕,因为被害人徐xx7岁属未成年人,尚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只能认定应该是近期所致,而不是陈旧性裂痕’。
(2)因为家属代述被他人强暴5天,所以我们不能认定有其它原因,只能认定是被他人强暴所致。”
该鉴定结论存在明显问题,但是很多非专业办理强奸案件的律师是看不出来的。
针对鉴定意见第一项:我们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自己都不确定这个处女摸裂痕到底是近期所致还是陈旧性裂痕,他们的用词是‘应该是近期所致,而不是陈旧性裂痕’,让鉴定人员得出‘应该是’这个模糊不确定鉴定结论的依据是什么呢?他们说的非常清楚,他们的依据就是‘因为被害人徐xx7岁未成年人,尚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开庭时我问我们的鉴定人,处女膜裂痕和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之间有半毛钱关系吗?就是因为被鉴定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就可以认定处女摸裂痕是近期所致吗?
针对鉴定意见第二项:“因为家属代述被他人强暴5天,所以我们不能认定有其它原因,只能认定是被他人强暴所致。”司法鉴定应当依据客观事实和科学技术,而不是真假难辨的家属代为陈述,仅仅因为家属说孩子被性侵了,你司法鉴定机构就做出鉴定意见说孩子被人强奸了,导致处女膜裂痕的原因各种各样,例如被人用手指猥亵生殖器,或者被其它物体例如圆珠笔、性器具等进入过生殖器,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是以什么科学的依据和专业的医学知识将这些其它可能导致处女摸裂痕的原因全部排除的呢?他们给出的依据是被害人家属的代为陈述,本案的鉴定人,你们是否能够百分百的保证家属的话符合客观事实的,本案的被害人只是一个七岁的孩子,她根本就不明白什么是性侵什么是被强奸,家属在报案时也是明确的说明,她们是根据孩子的零星的语言、来回的追问、反复的追问,才怀疑孩子被性侵了,一个七岁的孩子她能知道什么事呢,家属本来怀疑的事实,怎么到了鉴定人这里,反而成了得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呢?如果鉴定人在当时能够认真负责,把鉴定意见书写的严谨一些,那个案件可能到不了这个地步。
简单说一下在法医鉴定中经常会存在的问题:
a检材来源不明或漏检:例如妇女的阴道拭子无人身检查笔录;检材物证如内裤、床单、衣服等无物证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的其他物品并无送检,如烟头、水杯等。在成都张某强奸案中就存在漏检的问题。
b鉴定人资质不明、鉴定机构资质不明。
c鉴定的依据存在问题:例如吉林张某强奸幼女案的法医鉴定依据是被害人家属的陈述;徐州孙某强奸案法医鉴定的依据是不规范的医院门诊病历;天津欧某强奸案法医鉴定的依据是三天后的人身检查;上海医生强奸法医鉴定的依据是一团卫生纸等。
d鉴定结论存在问题。很多鉴定结论一看就明显存在问题,例如上面举例吉林张某强奸案,具体案件不在多举,一个律师只有成为专业的强奸罪律师,办理的案件多了,才能看出这些问题,否则连处女膜鉴定的最基本问题都搞不明白,更不会一眼看出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e法医鉴定的时间问题:在很多强奸案中,妇女报案不及时,有的法医鉴定是案发后24小时后作出的,连最基本的关联性都不具备,例如在辽宁梁某强奸案中,妇女案发后七日报案,然后法医鉴定她腿部有紫青淤血,你说一个7日后的鉴定能证明这紫青淤血是案发时留下的吗,显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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