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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修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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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2-14 23:0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161号建议的答复
    * z' P, Q8 Z; J7 ]& \  K! l" J5 z
    . U. z$ f, D, z5 {5 n! U人社建字〔2020〕166号
    % O' J/ v# l. c1 ?' Y& W
    ) f& p# k& E" s(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 H" c8 w$ S1 O
    ( ]7 n9 l- ]1 _1 F5 E: I/ W《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延伸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将发生工伤的情形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延伸到了上下班途中,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该规定参考了世界上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6 F# S: i' x0 V- u

    ! X  J9 K: i4 n. s9 W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该条款在适用时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我们对于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非本人主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二是“上下班途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所以,只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工伤。- ~6 G! `9 `' a  J) [' ^: t8 \( L( O
    7 b4 s. S2 f' k: f4 m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我们将加强研究,提出优化方案,条件成熟时配合立法部门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在此之前,我们将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依现行法律法规妥善处理相关案件。
    * n% ~5 }8 |& p: ?! o6 g8 x% K7 b3 l2 e" q5 X. E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 ~$ ^5 u- r; [' N
    & a1 N( c# L' p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W/ c% _) q8 v8 E+ G9 W) m2 f

    ! T! b# o, k$ l* l) z4 e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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