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了,将在2021年1月1日实施。# A' G# |/ I) @6 O/ e3 i# S& H
条款太多,大家看不过来。可能看了,每一个字都懂,但串在一起,就迷糊了。
5 \: I& \8 l' p ~, c' V也有不少读者问,民法典有没有对婚姻法大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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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给大家谈一谈民法典中关于婚姻里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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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冷静期
) f7 q7 W( d0 H/ z. \( r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有四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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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 R5 ^1 N3 ^/ j( J% @6 S. e第二,申请离婚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到期后才可以去领离婚证。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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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30天冷静期后面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当撤回离婚申请。要注意,只要有一方不去领,离婚申请就作废!
0 }6 e; L) N1 X! a k因此,离婚冷静期是变相有了60天。
& X0 a0 [% B% a2 P第四,离婚冷静期是一刀切,所有协议离婚都要经历冷静期,并没有规定家暴等情形作为例外。
' P4 j/ b! h- S E对于这个规定,可以下个结论——明年离婚会变得非常困难!
8 s' G$ v' X) e! P除了个别确实冲动离婚的夫妻,大部分夫妻离婚都经过深思熟虑,甚至思想挣扎很多年,饱受摧残后才下决定离婚。
! h1 L( L1 Y1 h- i" P! @& ~9 y4 o) F. N. `然而,这只是离婚的第一步,是自己做出决定而已。
+ i/ v2 B' p! `, b! I第二步,还要开口跟对方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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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无非就是抚养权和财产怎么分。我以前的文章说过,《也许,你还不知道离婚协议是可以无节操撕毁的》。(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0 R3 {5 `5 |8 _" k, `2 Y! o1 \8 P我们要知道,光签了离婚协议没用,没用拿到离婚证,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就是无效的。
6 W8 u" L% Z) E$ T6 N7 H我曾经办过一起7天内谈成的离婚案,就因为民政局离婚限号,当天就没办成,一方事后反悔,导致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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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情感动物,在离婚时,更是如此,新仇旧恨,一起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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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你说给她1000万,她答应。
J* t* j @" m- W1 e晚上回去,思来想去,觉得哪里不对劲,男人这么爽快,说不定藏着几个亿。于是,第二天就反悔了。
) k* n* W% M3 [ Q# `3 y谁知道,男方明明底裤都拿出来分了!
# f8 `/ H$ B( j5 s h离婚谈判的反悔率太高了,60天够当事人反悔几十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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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一次有一方反悔了,接下来又是漫长的谈判。好不容易谈拢了,又去申请离婚,又要面临60天,简直是无限死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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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N2 \; N- @3 |9 [6 a/ |/ L
第1053条是关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规定。
+ z7 p( f3 W# K以前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还未治愈,这类婚姻一律无效。现在民法典删了这条规定,新增105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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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重大疾病的范围比禁止结婚的疾病宽广,而婚姻是否无效,主动权在另一方手里。
, t) ^5 U4 W' s; v, [+ L7 e' J举一个例子,大家就好理解了。
; a0 f+ b0 m9 @* |9 u男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过了5年死亡了,留下婚前3套房子,婚后2两套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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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父母知道他有病,但瞒着不说。等到儿子去世,儿媳妇要来继承房屋了。他们就跳出来说男方有病,婚姻是无效的。所以,你们自始不是夫妻,无权继承。
7 j) G8 Q0 M7 r- f* W6 o换成民法典,男方父母就不能这么做了。因为,婚姻不是一律无效的。选择权在于被隐瞒的一方。
$ n3 K) Y: V+ V. j- R$ W' h儿媳妇可以选择撤销婚姻,也可以选择不撤销。撤销婚姻后,跟婚姻无效的后果是一样的,都是自始没有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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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儿媳妇选择不撤销婚姻的话,她可以作为妻子继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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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可撤销的婚姻比无效婚姻更好一些。9 n; s/ j# H ^) q: s" w
# A4 l) |& t% Z+ C; b' y6 P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赔偿,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同居财产规则来,即没有共同经营、共同投资,则没有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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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权利跟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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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还是啰嗦一句,要证明婚前患重大疾病,不是那么容易。大家不如婚前交换体检报告来得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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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 8 u7 U/ Y8 z8 t% s
第1045条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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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的明确,主要是配合认定家暴使用的。因为家暴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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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家事代理权 ; @3 G9 i% K, s9 h, L
第1060条规定,一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另一方有约束力。
) E: \! x7 S' w# w' K$ [这一条其实是吸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只是换了一个更精准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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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一方开了信用卡,平常的花销都是小额生活所需的开支,就是共同债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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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不仅包括借款,还包括签订其他合同,比如租房子、交租金,只要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而产生的,一个人去签订就可以了。
: `' Y$ Y. h: l# ~ 五、夫妻债务的范围
6 D2 P6 a& s1 v第1064条,照搬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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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离婚的情况下,可分割财产。 E$ \* J1 m- c8 f6 ~1 S! b
第1066条规定,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挥霍、损毁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或一方的父母、子女患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的,可以起诉法院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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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套照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 H k3 U6 |- r4 L 七、父母和子女之间,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确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第1073条)
B& \/ R0 Y/ F* d! U# S \8 @- f0 \ 八、“有重大过错”,“判决不离婚后分居一年,又再次起诉”是法定离婚理由。& z/ e4 N5 U) A* ]: U# Z
以前的婚姻法的兜底条款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实务中没有任何操作性。
9 `+ u. `7 o" ~6 N+ {现在民法典改为“”具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除了重婚、同居、家暴、遗弃、吸毒、赌博外,还可以有其他过错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比如虽然没有同居,但有私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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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还明确了“判决不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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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 r2 G1 L9 x8 m( {3 e从司法实践上看,绝大部分情况第二次起诉,法院都会判离婚。从第一次判不准离婚到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是隔6个月。双方达不到分居一年的要求。
% e8 |6 C" f" q: R% |" P这一条规定的出台,会不会导致法院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要求双方分居一年?有待观察。
* z; a, U: b- I* n& `5 [ 九、离婚经济补偿。
. j7 r; m3 p/ d, i6 b L8 h7 y第1088条规定了,婚姻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照顾小孩老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一笔补偿款。至于标准,目前没有,需要后续司法实践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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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测这条难以充分保障家庭主妇的利益,只是开了个头而已,路子还很长。
$ m1 M8 q3 F$ k& n2 w因此,我依然主张女性要有自己的事业,不要充当家庭主妇。如果丈夫不赚钱,那妻子就更需要出去工作赚钱。如果丈夫赚钱,那就拿钱请保姆就好啦,为什么要自己去做家务呢?有这个时间,拿去追求自己的事业不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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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创新了一个居住权。
8 k, R; K5 O8 N6 M1 ~居住权的内容,直接看上一期文章就可以了——《民法典即将出台,今后买这类房子就等于白白花钱!》(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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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补充几点:/ w3 g7 l: I) Q, e) \
第一,如果房屋按揭,设置居住权会影响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因此后续会出细则,业主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9 l" j7 x' j( w3 o' H# }第二,夫妻共有的房屋,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夫妻双方同意。
, M' c9 D0 R% y! u8 M1 X但是,如果房屋只写了一方名字,居住权人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居住权,则为善意第三人,居住权是有效的。
, \! {! C+ M9 e/ a1 D这一点跟单方卖房、抵押房屋时,善意取得的规则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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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果一方擅自无偿为自己的父母、他人设置居住权,配偶有权起诉居住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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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无偿为情人设立居住权,既违反公序良俗,又损害配偶共有财产权,情人因为无偿取得居住权,不是善意取得。配偶有权请求法院认定居住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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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以后谈婚论嫁时,出装修的一方,要求加名,对方可能只答应给一定期限的居住权。这居住权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结婚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义务,不设置居住权,也有能居住。因此,居住权要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的一定的期限里有所体现,才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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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离婚协议中,也可以为一方设置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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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居住权一定要到房管局登记才有效,没有登记就没有居住权。
# _8 c. L9 E: j6 J, y) \, l综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把原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基本照搬进去,尤其是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就是第9点的变化;第10点是物权法的变化,而不是婚姻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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