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在生活中不少见,尤其是前几年房地产市场火热的时候,以假离婚形式,规避限购政策购房情况是最多的。但这其中也隐藏着很高的风险,人民法院也受理了不少假离婚的诉讼案件,但结果往往不是当事人自己臆想的那样。本文给读者分享一个“假离婚”诉讼案例,欢迎读者关注和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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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1 |0 Z! X9 t( A案件概要:李某(男)和王某(女)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未有子女。2021年,李先生因生意融资需要,计划以对方名义申请贷款。后王女士称已咨询专业人士,遂以规避投资风险为由双方暂时协议离婚,约定半年后复婚。后双方一同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按离婚协议约定将婚内房屋过户到王女士名下。然半年后,王女士拒绝与李先生复婚。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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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都是成年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在民政局班里的离婚手续,已就婚姻关系结束进行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李先生主张对方系欺诈离婚,但根据李先生在案件审理期间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故法院最终判令驳回李先生诉讼请求。后李先生上诉,二审中,经调解王女士自愿补偿李先生少量费用。 [4 g; k5 S& C-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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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一般指夫妻双方在无真实离婚合意的情形下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合谋暂时“离婚”,等目的达成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或获得非法利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条新增加了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生效时间的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事实上,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具有真实离婚的合意,只要夫妻双方依法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一旦离婚,身份关系不可逆转。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协议事项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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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原则上是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区分进行处理,尽管肯定了当事人协议离婚对身份关系处理的效力,但仍需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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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离婚登记不可逆转,莫用离婚考验人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