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络科技公司开发运营一款手机游戏,蒋某通过向他人购买账号成为该款游戏的玩家,且向他人购买了大量副将、武器、天赋石等游戏装备,交易方式为微信,未通过游戏内置交易平台交易。
2020年1月25日晚,蒋某发现其账号异常,随即发现名下角色ID的装备虚拟财产丢失,随即通过游戏客服、邮件、电话等方式联系网络科技公司,数日未能取得联络。
蒋某于2020年3月向网络科技公司发送邮件,邮件列明了其丢失装备的情况,要求公司解决问题。但双方无法就装备找回达成一致,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恢复装备。
审理中
网络科技公司辩称:
蒋某的账号是通过私下交易从他人处购得,并非正常注册或通过正规交易平台购得的账号,其无法确认蒋某游戏用户的身份,蒋某主体资格不适格;蒋某私下购买账号,安全性无法保障,蒋某自身存在过错;其无法确定蒋某账号装备被盗的事实是否存在;即使账号装备被盗,公司亦不存在过错。
同时,网络科技公司称事发期间正处于春节假期和疫情防控期间,工作人员均在休假,故无法联络,其不存在过错;副将、装备、天赋石均可通过邮包邮寄、摊位售卖以及交易当铺进行转移,邮包邮寄和摊位售卖的记录保存时间为7天,交易当铺数据为永久保存,目前无法通过后台数据查询到蒋某所丢副将、装备和天赋石的转移情况;其对游戏用户账号下的装备情况也未作数据留存,现无法查证蒋某账号在事发前后的装备数据情况。
惠山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恢复蒋某名下账号的装备数据(恢复范围以本判决事实查明部分列明的2020年2月3日邮件内容为准)。
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比如游戏世界中的游戏账号、游戏币、游戏装备,电子商务中的网店,社交场景中的微信账号、QQ账号、电子邮箱等。
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蒋某的账号并非通过游戏内交易取得,但从现有证据来看,蒋某掌握有账号密码,且与身份证或手机号码绑定,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蒋某应为该游戏用户。因此,蒋某具有主体资格。
在游戏世界中,游戏运营商对游戏数据有绝对的掌控能力。蒋某在事发后通过游戏内置客服、电话、邮件等方式联络网络科技公司均未果。网络科技公司亦自认其部分流转数据仅能保存7天。蒋某在事发后数日内不能与某网络科技公司联络,已足以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即便处于休假期间,网络科技公司作为专业的游戏运营商,未能对此期间游戏管理作出妥善安排,未建立通畅有效的沟通联络渠道,负有过错。从蒋某在事发后通过内置客服联络网络科技公司之时起,公司即应知晓有关情况,而公司未及时反馈处理流程,采取必要措施,应当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蒋某要求网络科技公司承担责任,恢复装备数据,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援引民法典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项: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五)恢复原状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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