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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关于分公司的那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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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八品 酒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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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1-18 12:5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 X: b5 {  j& C何谓分公司?
    ' p3 H2 Z+ P1 |5 B7 T+ y$ k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母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l! |. g/ [# q& C! a- c3 g% ?* k
    7 {# O7 A1 \" _) `' E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2条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只是可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但责任还是要由总公司承担的)。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3 x/ k: H0 N4 @) G  Q

    # f5 V0 l7 d' I7 D7 }9 G2" _3 g* M, e3 B$ Y8 I* T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 P9 U$ F: l9 w; P3 @- o
    如前所述,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仅为分支机构,属于无财产、无名称、无章程的“三无人员”。5 w8 Q6 S/ J# S) m( O* c
    3 G& o/ y5 F* c+ v3 x
    但,子公司与分公司截然不同,它是独立的法人,称为子公司只是因为有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 c/ g8 L6 s4 b5 t/ t

    ' @- @  z1 A: w* m. c6 N另外,子公司有自己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 [* T& s& y; @4 N% ]/ P

    3 A' J4 \. N2 Y$ y( k0 A: s3
    % a- a! o+ X' z# r" v. p分公司与子公司的优劣势1 r; S1 P. W' T0 h3 W9 u$ ~
    (一)分公司5 u* C  o$ a- v) B" U! X$ U' E
    1、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5 Y) K  |/ J: w9 P  o4 m2、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 J3 W, q1 n* i9 b. O) U3、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 g) a6 b0 H( ]
    5 e7 n: w* p9 i" k(二)子公司. l9 }7 n9 ~5 b3 ]! w: ]- m
    1、子公司能独立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亏损不会与母公司利润相抵;
    ) s) m7 h1 P" d/ z7 T* F6 \( m9 I2、母公司设立子公司,可以使母公司长期战略中需重点发展的业务领域得到长足发展,使母公司在这些领域得以做强做大,从而强化母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
    ; Q: A1 |  U/ r2 n. ], _* ^3、同时通过确立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可以将子公司经营风险有效地限制在一定范围以内,母公司只在出资范围内对其承担风险,不会因为子公司在跌失误而遭受更多损失,更不会侵害到母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和其他子公司的利益。
    ( b6 q% n6 ?4 Z; j: ]5 c* w
    - H6 g5 `( ?$ x" |44 S; D7 o) ~- ^' w
    分公司的担保责任* Y& A' P! ~* p6 t2 h% p8 r
    《担保法解释》11条: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对外不承担担保责任,除非相对人有证据证明不知道或应当不知道。4 ^0 Q, R) Z* |$ e6 \( I
    2 p1 `' `4 V  N/ b( H9 j
    据此,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公司相关决议程序。对于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未经相关决议程序的,出于保护相对人利益考虑,相对人只需证明其对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义务,即可判断相对人为善意,进而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7 l! |0 S8 n) F4 _9 P* L4 V' _/ u% p" @: h  X. M+ V
    如果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非善意,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那么,则要依据《担保法解释》第17条规定,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1 q* n1 p: s6 G- P+ x, s6 g. s"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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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S, j) x3 T! k0 l% z+ t* N9 _7 I财产的执行
    3 L* q8 u! x% j6 z+ P( W% H% h《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 I( Q, M4 ?" Z7 E
    # x: K: u& }& Z- _2 |0 e6 c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4 q1 o9 |8 S$ c
    4 m5 i' x6 x# A% p
    据此,在民事执行中,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财产,对债务不足部分互相承担责任:4 W0 |9 [! H, i7 |* s4 Z* A
    总公司被执行,财产不足清偿的,不足部分可以执行分公司管理的财产。
    + K7 B( t. q2 g1 J6 o: ~- w分公司被执行,财产不足清偿的,不足部分可以执行总公司所有的财产,包括其他分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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