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领养的孩子,如何补办出生证?
【答】《出生医学证明》由亲生母亲办理,非亲生母亲办理的,需提供新生儿亲生母亲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委托书为分娩机构提供的统一模板)。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或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作《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补发办法如下:
新生儿母亲或受托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媒体遗失证明(需要登报 “挂失声明”作废(挂失时需提供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儿童姓名、父母姓名等基础信息),届时将报纸提供一份作为补办理佐证之一)、原签发机构的出生、签发记录或证明(原始病历证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或《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等)、新生儿父母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上户新生儿需提供户口页复印件),向当地妇幼保健院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经确认情况属实,申请人将丢失证件编号等信息在政府新闻报刊媒体声明作废两周内,可予以补发。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必须与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每个人实际情况不同,具体业务经办请以部门工作人员告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