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强险条款》规定,交强险所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仅限于“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被保险人依照交警部门调解或者其自行和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交强险均不负责赔偿。《交强险条款》第二十条有类似规定:“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被保险人依照交警部门调解或者其自行和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该条规定的“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对此“有权重新核定”。
由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身没有具体的计算标准,最高院《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也仅做原则性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个案,结合侵权过错、手段、后果等多方面因素自由裁量。为了防止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恶意串通从而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交强险条款》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方式做了严格规定,即交强险仅负责赔偿以下两种形式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⑴、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⑵、被保险人依照法院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