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孝权告诉澎湃新闻,“性剥削”一词出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直接提出这一概念,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的猥亵、强奸儿童,介绍、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制作、出版、传播、复制儿童色情制品和让儿童进行色情表演等,都属于“性剥削”。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国际合作部主任牛帅帅指出,儿童性剥削有多种表现形式,儿童色情制品、儿童性引诱、儿童卖淫、针对儿童的性勒索等都属于儿童性剥削。与儿童性虐待(sexual abuse)相比,“剥削”一词含有“交易”的意思,即受害者与施害者或者第三人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物质或其他非物质形式的交易。
牛帅帅告诉澎湃新闻,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性剥削的行为属于性侵害的一种,但法律在相关方面的规定还不全面,例如对施害者通过互联网对未成年人进行性剥削的行为未有规定。
女童保护专家:网络性侵害越来越多,应加强性教育
英孚教育公布在10月23日的声明中提到,此事是由该学生家长主联系公司,并告知:鲍德温在美国通过社交媒体与该学生联系,沟通中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经家长同意,英孚北美工作人员在一周之内向美国有关部门报案。
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女童保护”公益项目基金管委会委员徐豪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在该起事件中,女童父母看到信息后,联系了英孚教育,这一做法是非常正确,值得借鉴。
徐豪称,目前出现在网络上的性侵害现象越来越多,比如网络中通过视频、图片、语音,以及通过文字“磕炮”的形式,进行与性有关的活动,都可以被视为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
面对这种现象,徐豪表示,家长需要加强监管,教会孩子怎么预防性侵害。“父母要留心孩子上网在做什么,要有意识地帮孩子辨认哪些内容是有害的、不能接触的内容。”
徐豪称,家长可以对孩子日常使用的电脑手机终端设置拦截软件,另外在性教育方面,家长需正确引导孩子,不能“谈性色变”,要学会分辨哪些行为涉及到性诱导。
牛帅帅建议,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性剥削的问题上,最重要的还是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通过加强性教育,将犯罪的萌芽扼杀在开始状态。牛帅帅提到,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中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未成年性教育方面的一大突破。
此外,牛帅帅建议,应从国家层面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比如教育机构等在招聘中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