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向侵权人未获足额赔偿,能否再依据保险合同关系,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A驾驶轿车行至某高速公路隧道内,擦碰右侧隧道壁后越过中心单黄线与B驾驶轿车碰撞。公安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负事故全责,B无责任。
事故后,B将A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做出判决,A驾驶车辆投保交强险限额内赔偿B车辆损失2000元,其余损失三万余元由A负责赔偿。判决生效后, B从A处获得赔偿款一万多元,剩余两万余元A无赔偿能力,无法获得赔偿。
B想到自己驾驶轿车在保险公司投有车损险,保额150000元,便找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法院已做出了判决,认为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故B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赔偿B损失剩余的2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被告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应在原告所投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第三者造成被保人车辆受损的情况下,投保人享有双重请求权,即可以在依据侵权关系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也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关系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合同责任。而且这两个请求权的行使是没有前后顺序限制的,且在行使一种请求权后,依然有权行使另一种请求权来就获取未获得赔偿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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