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杭州发生了一件沉重的事情,一位刚刚毕业的22岁女孩连续四五天熬夜加班,在家休息时失去意识,经历十几天的抢救,最终也未能挽救她的生命。
更令人难过的是,“工伤认定”成了摆在她家人面前的难题。律师表示,由于在非办公地点和时间猝死,且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要认定为工伤在法律层面存在一定争议。
医生:可能是“心肌炎引起猝死”
在加班现象普遍的今天,这事件同样为我们敲响了警钟,迫使我们去思考下面的问题:
员工加班猝死公司有没有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落到具体案例去分析,这位姑娘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要看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场所突发疾病,如果并非立即死亡,经过了抢救,还要看是否属于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如果是就属于工伤,反之,则不属于。
此外,如果单位存在强制性加班,则也需对女孩的死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加班费能否代替劳动者休息权?
不能!
很多人认为只要支付足够的加班费,就可以代替员工的休息权。但法律明确规定加班费不能代替劳动者的休息权。双休日加班可以安排补休,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在征得劳动者同意的前提下,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每周至少保证劳动者有一个完整的休息日。
劳动者能否拒绝加班?
可以!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也就是说,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若用人单位以不遵循公司加班制度为由辞退员工,则公司就必然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要注意保留证据,为维权提供依据。
劳动法关于加班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发出呼喊
休息权需要切实保障
一起又一起加班猝死事件难道还不能让我们警醒吗?日复一日的加班、通宵,最终都会一笔又一笔地记录在我们的身体上,直到在最后用红笔圈出生命的句号。在社会内卷日益严重的大环境里,这样的事件越来越多,当我们在对这个姑娘满怀同情时,我们也要同样为自己算一算,自己的休息权有没有切实的保障。
一方面,资本家会给我们压力,会有各种各样不合理的加班制度,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正当地保卫我们的权益,不向其退让,我们须知,“退让”二字下,牺牲的是我们自己的生命。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量力而行,为了生计而加班是出于现实的选择,但同样也要高度关照自己的身体,时刻铭记不要透支自己,“加班是奋斗”、“996是福报”这样的口号一文不值,健康永远是第一位的。
要避免这样的悲剧,劳动监察部门理应做好监督工作,对于各类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企业进行严肃处罚,加大政治监督力度,真正把这一问题重视起来。
我们劳动者要坚决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休息权,保卫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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