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费政策有新变化。自2018年3月1日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前不久,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发文,重新修订了《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民办幼儿园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托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中的托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设区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公办幼儿园住宿费和托管费标准,由设区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并明确部队、高校、企业、街道、社区所属的公办幼儿园、差额拨款或者自收自支幼儿园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办法》对收费项目进行了明确: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其中服务性收费增加了校车费收费项目。并规定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规定对退还保教费也作了新的修改。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教费。
《办法》自2018年3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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