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交强险是法律规定需要赔偿的,这点没有争议,争议的是商业第三者险是否赔偿?按佛山的司法实践,如果交警定义为司机肇事逃逸,商业第三者险是无法赔偿的,但不是所有肇事逃逸,商业第三者险都无法赔偿,
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应赔偿吗
吴某离开现场的行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为了逃避对受害人的救助及法律追究,故对其离开现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逃逸。所以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偿。
案情简介
2015年03月23日22时45分许,吴某驾驶粤Y87XX号小型轿车从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往盐步方向行驶,行驶至南海区大沥镇盐步东秀铁路跨线桥顶路段时,车辆驶向对向路面,与从盐步往黄岐方向行驶,由李某驾驶的粤H94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后搭乘王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吴某弃车逃离现场。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肇事逃逸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经查:车牌号为粤Y87XX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是被告二,在被告三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购买了责任强制险、商业险。
事故发生后,李某对吴某的车辆进行了财产保全,就前期发生的医疗费98580.24元起诉,要求吴某和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
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应赔偿李某损失98580.24元(交强险赔偿1万,其他由商业第三者险赔偿)。
解析
1、要庭审中,司机吴某辨称当时并不是逃逸,而是回去拿行驶证和驾驶证,另外事故发生后李某叫来一批人,吴某怕挨打,所以弃车离开了现场,并于3月24日2:15分主动电话联系南海交警大队盐步中队,并提供了通话记录予以证明。
2、关于吴某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否属于驾车后逃逸,法院认定,吴某在发生事故后没有立即离开现场,而是与另一受损车辆的驾驶人欧某一起等待救护车送走李某及王某后再自行离开,并于3月24日2:15分主动电话联系南海交警大队盐步中队,并在其指引下在当天上午到该中队接受调查,综上所述,吴某离开现场的行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为了逃避对受害人的救助及法律追究,故对其离开现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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