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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临近!注意,这样“薅羊毛”会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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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8-1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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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九品 酒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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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撩妹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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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6-18 07:5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进入六月,各种促销活动占据了各大电商宣传首页,电商平台纷纷推出了满减、购物券、买赠等优惠,点燃了消费者的购物热情。有的消费者,热衷于搜集各个平台、各类商家的优惠信息,通过叠加红包、优惠券等方式,以极低乃至免费的价格买到心仪的商品,这种行为被形象地称为——“薅羊毛”。) @# e* G' C( T2 ?) x(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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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在热情薅平台“羊毛”的同时,少数人为了利益铤而走险,故意钻平台漏洞,恶意“薅羊毛”牟利,触碰到了法律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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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 [& W&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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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杨某从薛某(另案处理)处获知,新用户在“京喜”拼购店铺购物有优惠政策,如在京东商城开设“京喜”拼购店铺,则可以利用这个政策,使用新注册账号领取优惠券后下单,进行虚假发货即可获利。杨某在薛某的帮助下,开设了两家“京喜”拼购店铺,通过微信购买了一批手机号用以注册京东账号,后使用注册的京东账号领取优惠券,在上述两家店铺中下单并虚假发货,骗取京东公司支付的、与优惠券等额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2021年6月,杨某将上述犯罪方法传授给纪某,并帮助其在京东开设了两家“京喜”店铺,获取“教学费用”1.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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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L# D1 L7 ], f% l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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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同时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方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且应数罪并罚。平度法院依法以犯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54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8 f: ^' M# W1 L3 E: p+ \5 |# O9 I/ @! g/ m7 x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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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g' ~+ U2 z7 F9 p! ~1 F$ o)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D+ ]- ^4 [- m  g

    * B* J/ _$ ]+ t8 F, N7 l《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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